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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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菲律师、王卓然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
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发布的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
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尚荣医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法律意见书
长梁桂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312,393,11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94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7人,
代表股份数4,665,2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1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525%。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股份数317,058,39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4998%,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545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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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会股东及股东之委托代理人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4,687,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5,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28%;反对股数为2,24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79%;弃权股数为1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2%。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4,671,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78,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78%;反对股数为2,31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97%;弃权股数为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5%。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4,770,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1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77,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26%;反对股数为2,186,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8569%;弃权股数为1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6%。
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2,621,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1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46%;反对股数为2,34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06%;弃权股数为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8%。
  关联股东梁桂秋、梁桂添、黄宁、梁俊华、张杰锐回避表决。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4,884,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49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4068%;反对股数为2,075,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84%;弃权股数为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8%。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5,179,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为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86,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7298%;反对股数为1,81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85%;弃权股数为5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8%。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陈菲
                                王卓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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