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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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61 号
致: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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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新疆万憬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关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
苏市幸福南路金兰广场 13 号楼金融大厦 2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
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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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
明文件及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8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02,725,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57 名,代表股份 5,26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 63 名,代表股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
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其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
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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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
也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
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92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8%;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5%;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31,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 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37%;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71%;反对 2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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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1%;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0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426%;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42%;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71%;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11%;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70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426%;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42%;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71%;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11%;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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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07,709,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426%;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442%;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71%;反对 2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11%;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六)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107,756,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58%;反对 2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22%;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46%;反对 2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03%;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1%。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92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8%;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69%;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8%;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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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5%;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7%。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并公布每一项提案最终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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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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