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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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6-04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
代表股份总数 150,760,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2%。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575,403,8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股份总数 30,297,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463,6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2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72 人,代表股份总数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93,411,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089%;反对 1,637,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305,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10%;反对 1,63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4%;弃权 81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4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693,452,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104%;反对 1,629,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345,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9%;反对 1,6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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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7%;弃权 7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93,44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100%;反对 1,629,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334,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08%;反对 1,6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7%;弃权 796,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94,101,1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345%;反对 1,637,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994,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4%;反对 1,63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4%;弃权 128,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联
股东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1,756,393,362 股股份)、郑怀勇(持有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928,255,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4220%;反对 5,217,5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8%;弃权 178,9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5,364,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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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05%;反对 5,21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弃权 17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担保及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0,303,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6.0842%;反对 105,441,5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19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95%;反对 105,441,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96%;弃权 12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9,825,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7759%;反对 5,292,9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3%;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719,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25%;反对 5,292,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9%;弃权 74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9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94,06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330%;反对 1,664,4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953,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2%;反对 1,66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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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0%;弃权 142,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94,101,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345%;反对 1,652,8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994,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4%;反对 1,652,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3%;弃权 11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94,007,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310%;反对 1,722,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900,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0%;反对 1,7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5%;弃权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5-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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