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Q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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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东会网络投票》(以
下简称“自律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现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定是于 2026 年 4 月
通知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2026 年 5 月 12 日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了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
街 2288 号兰花大厦公司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毕琨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
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是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
体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其
他人员。
根据股东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所
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670,283,800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450 人,代表股份
两项合计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54 人,
代表股份 687,511,6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6666%。
本所律师经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股
东账户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资料,确认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453 人 , 代 表 股 份
总股份 0.02%;网络投票 450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1.17%。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两名
股东代表黄能先生、李珂先生以及见证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
布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
和表决情况,随后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对规定中小投资
者表决单独计票的第 5、6、7 项议案进行了单独统计,并确定了最终
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87,511,6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6666%。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共 11 项,全
部属于普通决议,该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章) 见证律师: 贺虎林
负责人:张爱军 张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