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及日常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
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0.2 亿元,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持有下属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
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等多种金融担保方式。其中公司为子公司福建南王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王新材料”)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8,000 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凯声
先生和/或其配偶徐宇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5.7 亿元,本次接受担保额度有效期为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南王新材料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人
民币 5,000 万元整,授信期限一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作为保证人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26-01216101-1 号、公高保字第 26-
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本次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担保在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
内。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8,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尚余担保
额度 3,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后对南王新材料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3,000 万元、
被担保方南王新材料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
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平面设计;
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办公用品销售;塑料
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
用陶瓷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
器制品生产;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公司 600 60%
江伟文 300 30%
惠安启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 10%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312.18 5,705.97
负债总额 4,399.28 4,541.37
净资产 912.90 1,164.59
资产负债率 82.82% 79.59%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285.82 2,202.51
利润总额 355.15 327.41
净利润 261.13 245.5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26-01216101-1 号)
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
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
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
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
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26-01216101-2 号)
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
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
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
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
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52%,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同》。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