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推进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战略实
施,加快围绕主营业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曼恩斯特创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创投”)拟作为有限合伙人
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900 万元,与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湖南省金芙蓉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衡阳市财信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开源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湖南省金芙蓉智能衡器计量及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合
伙企业”),标的基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889 万元,曼恩创投持有标的基金
的份额为 7.4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须相关部门的审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AWBPL4X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滨江基金产业
园 10 栋第 1-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旋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1 年 7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51 年 7 月 29 日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GC2600032152。
经查询,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限公司持股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D7R0B98H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
金小镇 2 栋 2 层 204-546 号
(4)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额:人民币 88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14 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湖南省金芙蓉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
(9)经查询,湖南省金芙蓉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10)股东情况: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98.8636%,湖南
财信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1364%。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PBD31T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衡阳(国际)眼镜小
镇
(4)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额:人民币 20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19 日
(7)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衡阳市财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
(9)经查询,衡阳市财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10)股东情况:衡阳市财政局持股 75%,湖南省新兴产业引导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股 24%,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E61E29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 2003 号 506-1、
(4)法定代表人:童奇
(5)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
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关联关系:浙江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查询,浙江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股东情况:童奇持股 95.25%,绍兴柯桥启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 4.75%。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Q7D5978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永丰社区有德路 158 号
综合楼 201-2 室
(4)法定代表人:熊振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常德开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查询,常德开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股东情况:常德德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00%。
三、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限公司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为准)
为退出期;如合伙企业运作期已满 8 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合伙企业
存续期限延长不超过 2 年。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湖南省金芙蓉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衡阳市财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 78,889.00 100%
载的出资缴付日之前,将提款通知载明的金额汇至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
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划至合伙企业在托管机构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除非普通合
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各合伙人原则上将分四期出资,各期出资比例分别
为其认缴出资的 30%、30%、30%以及 10%(具体金额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
提款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应当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完成
全部资金缴付。虽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基于项目投资、支付合伙费用
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与各有限合伙人充分协商讨论,并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后可调整前述出资比例。为免疑义,为配合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在第一期 30%的出资中提前要求全体合伙人实缴部
分出资,并在完成基金备案后缴付第一期实缴出资中剩余部分的金额。
(有限合伙)的初始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至基金成立日后的第八年届满为
止。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将存
续期限延长不超过两年。
资方案及项目投资退出之事宜,以及独立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议案,不受其他方
干涉。
主导的智能计量及智能制造上下游产业。
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标
的基金确认和计量,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处理。
限合伙)将在成立后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模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出资,享有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
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和绩效收益的权利;
②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
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③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④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也不对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
的可用资产;
⑥根据合伙协议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对其他合伙人及其权益持有人进行合格
投资者身份、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者数量、资金来源等情况的穿透核查(如
需);
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义务:
①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②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善意保证以合伙企业为交
易主体一方的交易价格公允,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受让或
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相关资产;
③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控制、
决策及其他所有合伙事务;
④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为其他合伙人提供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便利;
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获取收益分配;
③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
④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⑥对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4)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履行的义务:
①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②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
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
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特别地,除适用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或事
先征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形外,其他合伙人不得将其获知的合伙企
业及/或其被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的业务信息和财务
信息以及储备项目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及/或利用前述商
业秘密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及/或为关联方谋取利益;
③其他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合伙协
议的明确约定;
④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及《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
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适用法律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
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
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和
其他财产权利),以实现合伙目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财信中金(湖南)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执行有关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事宜,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
务以及投后管理服务。如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形,经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
分之二的合伙人(包括湖南省金芙蓉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
可以更换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在基金成立日之后,执行事
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5 名委员组成,
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不少于 4 名委员,决策事项需有 4 票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独立审核批准合伙企业拟进行的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
投资退出之事宜,以及独立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议案,不受其他方干涉。
(3)合伙人会议
就合伙协议约定由“持有实缴出资总额特定比例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通
过方可决定的事项以及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但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应该或适合
由合伙人投票表决的事项,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的其
他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对该等事项加以讨论并进行表决。
(4)咨询委员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尽快为合伙企业组建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委派,具体人数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给予咨询委员会席位的前提是该等有限合
伙人的认缴出资不低于(含)合伙企业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20%。尽管有前述约
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综合考虑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出资能力、长期合作
关系以及其对合伙企业的战略意义来决定是否给予未满足前述出资比例的其他
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席位。
(三)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5 名委员
组成,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不少于 4 名委员,决策事项需有 4 票以上同意方
可通过。
目投资退出之事宜,以及独立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议案,不受其他方干涉。
应在开展交易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各其他合伙人
发送书面通知,告知重大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并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
同意后(其他合伙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其同意将该关联
交易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2)对于一般关
联交易,应提交咨询委员会表决,经咨询委员会表决同意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表决,咨询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如与拟议关联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计入表决基数。无论对重大关联交易还是一般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委员会
均应当本着对合伙企业最佳利益进行善意判断的原则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并作出
投资决策。
(四)收益分配机制
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合伙费用、合伙企业应付的其他
有关费用及相关债务及为其他义务进行的合理预留后的可分配部分(统称“可分
配收入”)应按照合同相关的约定进行划分/分配。但由于各合伙人承担合伙费
用比例不同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相关债务/义务仅应当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为准
确核算各合伙人有权取得的分配金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点计算各类
可分配收入时先假定不扣除该等合伙费用及债务/义务,而先在相关合伙人之间
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对应比例分别进行划分,再在相关合伙人被划分的部分
中扣除其各自应当承担的合伙费用、债务或者义务。项目投资收入应根据合伙协
议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分配,除项目投资收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收入形成的可分配
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后的九十日内进行分配。
伙企业原则上应于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尽管有前
述约定,就任一项目投资而言,针对因该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分红、利息或其他类
似收入,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在处置该项目投资时将其与因处置该项目投资
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一并进行分配。
和顺序进行分配:
①首先,10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
人收回其截止到该分配时点对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
②其次,完成上述第①项的分配后,若有剩余,10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投
资成本分摊比例分配,直到对各合伙人的累计分配足以使各合伙人就相当于前述
第①项下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按照 6%/年(单利)计算所得的业绩报酬计提
基准收益(就每一合伙人而言,从该合伙人每次提款通知载明的出资缴付日或该
笔实缴出资实际到账日孰晚起算到该合伙人根据上述第①项收到该部分实缴出
资对应金额的分配为止);
③最后,完成上述第②项的分配后,若有剩余,80%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
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20%归于普通合伙人。
以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则收回的投资成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顺序及比例
进行分配并承担相应的亏损。其他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五)权益转让及退伙约定
伙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执行事务合
伙人有权认定任何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系转让违约,并宣布该等合伙人为违
约合伙人并根据合伙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任一情形方可从合伙企业退伙或相应降低其认缴出资:(1)取得执行事务合伙
人事先书面同意,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适格的受让
人;(2)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当然退伙;(3)因满足适用法律及有权机关的监管
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退伙或减资,则根据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
和条件,可退出合伙企业或减资;(4)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
下,按照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退伙或降低其认缴出资。除此以外,
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退出合伙企业或减少其认缴出资。
(六)违约责任
如果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任何其他合伙人(1)未能按照合伙协议足额缴
纳认缴出资;(2)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
益进行转让;(3)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强行退伙;(4)违反合伙协议中关于
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相关程序的约定、违反合伙协议其他有关约定,则执行
事务合伙人可以宣布该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了有权采取
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各项措施外,执行事务合伙人还有权要求违约合伙人就因其
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不将该等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采取与该等合伙人另行
协商约定的方法补救。
如违约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且未配合普通合伙人采取相关措施消除
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可以强制该违约合
伙人减资或退伙。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强制该违约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向该违
约合伙人返还的金额应为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届时实缴出资金额或该违约合伙人
资本账户余额(孰低)。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目的是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
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获取优质的产业链资源,布局与
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
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性,且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
存在不确定性。
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
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
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
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未参与标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标的基金中任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
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
基金,其投资方向是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的领域,符合战略协同发展要求。公司本
次与专业机构等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
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
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
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利于甄选培养与公司主营业务资源互补、协同公
司战略发展的投资项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公司本
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
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
共同投资行为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之合伙协议》
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