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 嘉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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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候选人
            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彦太先生、李广庆先生、
李艳红女士、丛海涛先生、田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二、关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彬先生(会计专业人士)、
陈卫杰先生、李鹏先生的个人履历、诚信档案和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专业经
验等,符合独立性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等规定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
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或培训证明,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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