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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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215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法律意见书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段正刚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47,489,7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38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664,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664,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9,9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1%;
  反对: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
  弃权: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77%;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9%;弃权 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8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6%;
  反对: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1%;
  弃权: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48%;反对 17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08%;弃权 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1%;
  反对: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
  弃权: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77%;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9%;弃权 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1%;
                                           法律意见书
  反对: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
  弃权: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5,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77%;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9%;弃权 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9%;
  反对: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
  弃权: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439%;反对 1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9%;弃权 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2,462,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91%;
  反对:1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2%;
  弃权:3,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91%;反对 19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2%;弃权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7%。
  关联股东段正刚、王新林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5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8%;
  反对:198,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5%;
  弃权:3,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91%;反对 19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2%;弃权 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5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4%;
  反对:198,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1%;
  弃权: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42%;反对 198,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77%;弃权 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49,981,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8%;
  反对:171,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7%;
  弃权: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13%;反对 17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5%;弃权 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乔佳平                   赵小岑
                                 吴仕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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