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得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汇得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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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
镇春华路 180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4,451,0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 7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表决结果:同意 104,451,0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反
对 70,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8,8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反
对 7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7%;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2%。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8,8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反
对 67,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弃权 22,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6,3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
对 75,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3%;弃权 17,6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440,940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 79,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5%;弃权 19,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2%;弃权 19,2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9%。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6,0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
对 74,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弃权 18,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9,2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反
对 71,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18,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0%;弃权 18,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2%。
  表决结果:同意 104,452,7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3%;反
对 68,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弃权 18,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2%;弃权 18,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4,443,5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
对 76,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弃权 19,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443,040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76,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35%;弃权 19,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4%;弃权 19,2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9%。
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64,64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7%;反
对 55,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弃权 19,1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0%;弃权 19,100 股,占与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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