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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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陆法意见字 025 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
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
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郑州煤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
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
登记。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郑州市
中原西路 66 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郑州煤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2,440,38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1.9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6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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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代
表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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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35,694,9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8,2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37,9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9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43,2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9,7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37,8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4,7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39,2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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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53,0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49,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8.8490%;反对 1,84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4.5555%;弃权 353,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59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44,1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9,8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54,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8.9406%;反对 1,82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4.1501%;弃权 369,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9093%。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578,2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2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88,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7.7094%;反对 1,90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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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35.5606%;弃权 36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73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17,7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8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611,9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2,1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35,579,4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4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郑州煤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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