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243,472,1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1,489,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5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1,982,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1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22,774,54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92,0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21,982,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122%。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
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
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16,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1%;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2,51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0%;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5%;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1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5%;反对 2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14%;反对 2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1%;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41,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1%;反对 2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4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7%;反对 2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8%;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16,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51%;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
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0%;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5%;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12,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2%;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4,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5%;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16,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51%;反对 2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0%;反对 2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08,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15%;反对 25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4%;
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4%;反对 25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2%;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45,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326%;反对 2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0%;
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15%。其中,关联股东韩志刚、韩润泽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0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54%;反对 2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8%;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08,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15%;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4%;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5%;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16,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49%;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8%;
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518,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68%;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5%;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李笑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