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龙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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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龙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圣龙股份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圣龙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前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金达路 788 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3,069,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51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61 人,代表股份 989,65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6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89,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3,890,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1%;反对 13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74,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0%;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5,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774%;反对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40%;弃权 46,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86%。
   本议案已获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6,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8,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910%;反对 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82%;弃权 39,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8,734,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0%;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9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43%;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90%;弃权 44,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6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7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44%;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8,7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209%;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11%;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80%。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9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27%;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20,7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35%;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086%;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87,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2%;反对 13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8,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12%;反对 13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23%;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16,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19%;反对 20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15,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12%;反对 20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869,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5%;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2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20%;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835%;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4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762,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41%;反对 25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581,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4%;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3,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136%;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70%;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94%。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862,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5%;反对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2-7、10、1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关联股东对议案 3、4、12 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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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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