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8: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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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领袖领地 1 号
                 楼 2/4 层
电话:(+86431)89154888       传真:(+86431)89154999
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现场会议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召开,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 28 号)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34 名,代
表股份 142,118,8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016%。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会议召开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检票、计票。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及决议事项应制作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
并依法签署,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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