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
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0 点 00 分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
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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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
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8,947,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4.81%;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
东共计553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182,562,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13.6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的股东共
计56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51,509,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78.42%。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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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的议案》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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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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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崔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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