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二 O 二六年五月
贵州省遵义市北海路星长征尊城 8 号楼 14F
电话:0851-28250485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施毅平、吕淑梅律师出席公司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
(以下简
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
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
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方式。上述全部议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岗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新区生产指挥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马显红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992 贵绳股份 2026/5/1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为 187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66,236,265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0252 %。
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新区生产指挥中心会议室。
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专 项报告
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
特别决议议案: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4、6、7、8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现场会议的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并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