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南通超达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装备”)股东冯建军(以下简称“出让方”)委
托,组织实施本次超达装备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指引第 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指引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
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
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
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
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冯建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如皋市******,公民
身份证号码为 3206221963********。
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超达装备 5%以上的股份。
《指引第 16 号》《指引第 18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 16 号》第七条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上市公司存在
《指引第 18 号》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超达装备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指
引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指引第 16 号》第九条规定的:
“(一)
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
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
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
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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