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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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55 号
致: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路律师和赵元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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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增加一项议案。
公开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
网络投票)》
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根据《股东会补充通知》,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9.06%股
份的股东邓达琴书面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董事会同意将《关于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前述新增提案外,
《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
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补充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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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22,96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239%。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决,网络投票起止时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议案 1:《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2:《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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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议案 5:《2025 年财务决算议案》;
议案 6:《2026 年财务预算议案》;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8:《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议案 9:《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 10:《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拟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
赁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议案 14:
《关于公司<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汇总
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股东会补
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
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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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3:《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35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5:《2025 年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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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6:《2026 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8,30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35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邓达琴、李海航、田家利、邓婷、邓聪秀、刘春根、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 8:《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58,30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35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邓达琴、李海航、田家利、邓婷、邓聪秀、刘春根、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 9:《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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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0:《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35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2:《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358,30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拟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赁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4:
《关于公司<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汇总
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15:《关于公司拟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22,96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