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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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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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发布了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内容。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
月2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3层01-04号举
行。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15:00至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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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241,96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4 名,所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871,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731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70,13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统计现场和网络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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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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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构》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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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品》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63,241,96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为需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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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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