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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择
机确定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安排向公
司股东发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
洲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49 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9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1,478,048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32.658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146,345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0.328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30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78,271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840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3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44,478,271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8400%。
另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112,706 股,占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30.643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视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87,646,3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01,9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332%;反对 1,306,9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337%;弃权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775,0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330,6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925%;反对 1,179,1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3761%;弃权 114,8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632,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9%。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88,20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054%;反对 1,325,2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705%;弃权 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263,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18,80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610%;反对 1,712,1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4501%;弃权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922,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14,1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0%。关联股东回避
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809,8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429%;反对 1,700,6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4270%;弃权 114,1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81,277,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58,9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2%。关联股东回避
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164,70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581%;反对 1,300,915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215%;弃权 158,9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530,8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1%。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7,27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021%;反对 1,365,74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7521%;弃权 171,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30,426,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35,14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11%;反对 35,515,16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1.5676%;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783,8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66,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339,39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01%;反对 1,118,42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538%;弃权 166,799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9,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本议案获得通
过。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996,27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4%;反对 26,503,446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3.4079%;弃权 124,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海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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