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的 委 托 , 指 派 本 所 律 师 出 席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
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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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区鄞县大道西段二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
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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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8 人,代表股份
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2,399,955,45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2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9 人,代表股份 249,206,177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高
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雅戈尔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即《2025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度财务报告》《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26 年中
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确认董事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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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授
权经营管理层审批对外捐赠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人士
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
于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关
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部分子议案及《关于
预计 2026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
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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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陈 勇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金 妍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