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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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郝丽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之见证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
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
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
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
托县新坪路 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如期召开,现
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召开通知公告,公司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
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20 名,
代表股份 253,28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3,821,410 股,下同)的 33.5175%(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名,
代表 241,446,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03 名,代表 11,840,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8%;通过现
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9 名,代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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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按照本次股东会
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开始,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按照召开通知公告载明的投票有效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8 项,其中
议案 5、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除议案 5、议案 11、议案 13、议案 14 外)为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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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 13、议
案 14 为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另外,议案 3、议案 9、议案 15、议案
议案 9、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议案 15、议案 16、议案 17 和议
案 18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综合现场会议的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数;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各候
选人亦按累积投票规则已选举通过。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有关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2,145,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7%。
  表决结果:同意 252,657,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7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711%。
  表决结果:同意 12,058,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38,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923%。
  表决结果:同意 251,181,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9%。
  表决结果:同意 250,876,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93,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94%。
  表决结果:同意 250,924,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74%。
  表决结果:同意 250,418,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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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50,930,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147,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589%。
  表决结果:同意 16,149,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44,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407%。
    《关于 2025 年度和 2026 年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355,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28%。
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411,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27,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030%。
  表决结果:同意 251,006,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223,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69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王东晓先生、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
王志军先生、路漫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3,115,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31,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85%。
  表决结果:同意 243,095,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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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43,115,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31,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85%。
  表决结果:同意 243,095,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11,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85%
  表决结果:同意 254,596,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12,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7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郭晓川先生、徐玲女士、孙坚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5,393,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9,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715%。
  表决结果:同意 245,393,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09,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707%。
  表决结果:同意 245,403,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19,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499%。
  表决结果:同意 236,429,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15,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448%。
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6,427,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13,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24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397,9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83,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65%。
  表决结果:同意 250,408,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24,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82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亦没有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得出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华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是《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赫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谢堃                        郝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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