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521 第 1289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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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521 第 1289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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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2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2: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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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2,424,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06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80,207,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2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9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2,217,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3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
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现任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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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议案4: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5: 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议案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7: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866,32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97%;反对 557,583 股,弃权 909 股。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64,28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9%;反对 59,626 股,弃权 909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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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18,143,56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 59,626 股,弃权 909 股。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2,866,474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1.5850%;反对 18,476,309 股,弃权 1,082,032 股。
议案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865,823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94%;反对 558,083 股,弃权 909 股。
议案 5: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520,236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805%;反对 179,209 股,弃权 1,725,37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16,299,5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87%;反对 179,209 股,弃权 1,725,370 股。
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351,82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85%;反对 70,078 股,弃权 2,909 股。
议案 7: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953,098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14%;反对 193,902 股,弃权 2,909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18,007,29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4%;反对 193,902 股,弃权 2,909 股。
上述议案中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有议案 2、议案 5,议案 7,公司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议案 7 需要所有担任董事的股东回
避表决,担任董事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没有需要特别决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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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