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