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55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199,500 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
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
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
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
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6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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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债权
额度合同》,合同项下债权额度为人民币 3,800 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订或补充的履行,经纬辉开与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苏新辉
开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江苏新辉开尚未向南京银行实际提
款。
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 33 号 7 幢
法定代表人:盛高峰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BWAFMNXA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3 日
企业股东: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新辉开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
家用电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
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显示器件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
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经济贸易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功能玻璃
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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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电子器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移动终
端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视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8,623,796.09 494,202,131.29
负债总额 376,779,523.70 392,948,765.0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0,000,000.00 3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54,057,617.07 366,464,538.01
净资产 101,844,272.39 101,253,366.27
项 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8,733,075.17 391,470,347.56
利润总额 239,586.63 -1,102,620.35
净利润 179,689.07 -1,563,998.83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乙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债务人:新辉开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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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
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
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
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
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担保责任,只要甲方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乙方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
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
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
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
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
债权。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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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
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
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亲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应以实物印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乙方为自然人
的,乙方应以签名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甲方电子签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乙方认可甲方以电子签章方式签订本合同而形成的相关数据电文(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系统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电子合同等)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同上,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
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乙方可通过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等经过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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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并公布的渠道核验该合同的相关信息。乙方如有疑问,可详询甲方营业网点
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甲方以实物印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且: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
的,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
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 199,500 万元;公
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7,865.6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08%(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 39,45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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