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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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6-02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超过人民币壹亿零玖佰零壹万零玖佰元授信额度及公司及子公司为
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情况: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21)。
                   - 1 -
   (二)会议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
期 和 时 间 :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起止日期和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 162 号公司
七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
                    代表股份 241,980,2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5458%。
   其中: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          占总股份
      现场投票        4     240,565,276 股   46.2736%
      网络投票        80     1,415,012 股    0.2722%
                       - 2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82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
              中小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         占总股份
    现场投票        2        8,989,930 股   1.7292%
    网络投票        80       1,415,012 股   0.2722%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7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315%;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9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07%;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 3 -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83%;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7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315%;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9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07%;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83%;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71,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311%;反对 3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8%;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 4 -
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96,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11%;反对 3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9%;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
     表决结果: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同意 164,914,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531%;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2%;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96,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78%;反对 3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83%;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8%。
                  - 5 -
   表决结果:通过。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1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090%;反对 4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88%;反对 4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77%;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18,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090%;反对 4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6 -
   同意 9,942,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88%;反对 4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3%;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8%。
   表决结果:通过。
过人民币壹亿零玖佰零壹万零玖佰元授信额度及公司及子
公司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52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110%;反对 4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9%;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7,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50%;反对 4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41%;弃权 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7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闫哲、林沁敏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
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
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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