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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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61        证券简称:深水海纳           公告编号:2026-028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新谷六栋 B 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7 人,
代表股份 60,685,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1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60,230,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9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454,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4,960,0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
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56,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1,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1%;反对 2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8%;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39,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4,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04%;反对 2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5%;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51,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6,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4%;反对 2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5%;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51,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6,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4%;反对 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7%;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0,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7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4,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468%;反对 2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1%;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3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6,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32%;反对 2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8%;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50,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01%;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59%;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589,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0,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1%;反对 2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0%;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3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6,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32%;反对 2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8%;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453,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8,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07%;反对 2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7%;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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