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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2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
B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4月29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
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
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B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
波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7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685,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1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230,67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49%。
票的股东共计8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6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8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60,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八、议案十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五、议案八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属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56,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31,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3871%;反对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39,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14,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0404%;反对2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51,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904%;反对2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51,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904%;反对2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 决情况 :同意5,060,185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 权股份 的
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7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0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4.8468%;反对2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32,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0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4.8932%;反对2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50,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4,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2601%;反对2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89,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30,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3771%;反对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32,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0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4.8932%;反对2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453,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728,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5.3307%;反对2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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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徐诗安 翟依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