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6-04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21日(周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司环球会议厅。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份 573,103,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0557%(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
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根据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与南京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为“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国轩控股”)、李缜、李晨(国轩控股、李缜、李晨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
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东协议》及《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在
符合该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大众中国对公司战略投资涉及的相关股份均登记至
大众中国名下起 72 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大众中国将不可
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
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 5%。根据大众中国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大众中国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7,609,618 股,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方
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 5%,符合双方就表决权安排达成的约定。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通讯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46,995,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413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4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108,0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42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 次 股 东 会 参 加 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 1,472 人 ,代 表 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境外发行证券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代
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572,111,9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9%;
反对 797,7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弃权 194,2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案》
同意 572,033,0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2%;
反对 877,6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弃权 193,2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24,93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66%;反对 877,62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4%;弃权 193,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0%。
同意 572,125,817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
反对 843,014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1%;弃权 135,0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17,74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45%;反对 843,01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6%;弃权 135,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9%。
同意 572,155,4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
反对 816,3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 132,1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47,33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76%;反对 816,32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7%;弃权 132,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7%。
同意 571,459,096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0%;
反对 1,258,59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51,02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28%;反对 1,258,59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8%;弃权 386,14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4%。
案》
关联股东国轩控股、李缜、李晨、Steven Cai、张宏立、王启岁等已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同意 262,334,593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2%;
反对 945,29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8%;弃权 158,0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24,97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25%;反对 945,29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7%;弃权 158,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8%。
资金的议案》
同意 572,080,7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5%;
反对 876,8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0%;弃权 146,3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72,63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83%;反对 876,82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7%;弃权 146,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0%。
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572,026,6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0%;
反对 879,2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弃权 198,0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18,53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29%;反对 879,22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8%;弃权 198,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2%。
同意 572,053,109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7%;
反对 873,822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 176,9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45,03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5%;反对 873,82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3%;弃权 176,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2%。
的议案》
同意 572,035,217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5%;
反对 916,614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 152,00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27,14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13%;反对 916,61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46%;弃权 152,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