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 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港东路 3888 号 A7 号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关于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
计票、监票。
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东会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本数)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6,294,46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8,722,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952,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886%;反对 87,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
弃权 64,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51,332,7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56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5.6714%;反对 3,591,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4,294,3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24,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6476%;反对 4,481,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4,293,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2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6458%;反对 4,477,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4,262,8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9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6039%;反对 4,510,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该项议案
名称存在笔误,实际应为《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25,532,5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96,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62,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9.8898%;反对 43,245,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8,501,2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73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820%;反对 247,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6%;
弃权 126,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5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68,024,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253,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8202%;反对 711,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3%;
弃权 139,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