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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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
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
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15 分
至下午 15 点 00 分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
   经验证,上述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
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5,252,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22%;反对 1,014,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84%;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4%。
   表决结果: 同意 935,26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31%;反对 1,00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 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4%。
   表决结果: 同意 935,85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 41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48%;弃权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26,232,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189%;反对 7,39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900%;弃权 2,726,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11%。
   表决结果: 同意 930,200,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427%;反对 6,04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453%;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同意 935,783,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9%;反对 462,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7%。
事换届选举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74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393%。
   表决结果:同意 924,75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608%。
   表决结果:同意 915,28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5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54,842,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947%。
换届选举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81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875%。
   表决结果:同意 916,488,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783%。
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4,99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872%。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管建军
                            __________
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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