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
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
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15 分
至下午 15 点 00 分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
经验证,上述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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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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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
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5,252,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22%;反对 1,014,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84%;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4%。
表决结果: 同意 935,261,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31%;反对 1,00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 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4%。
表决结果: 同意 935,85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 41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48%;弃权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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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26,232,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189%;反对 7,39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900%;弃权 2,726,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11%。
表决结果: 同意 930,200,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427%;反对 6,04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453%;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同意 935,783,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89%;反对 462,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1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7%。
事换届选举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74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393%。
表决结果:同意 924,75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608%。
表决结果:同意 915,28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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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54,842,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947%。
换届选举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7,81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875%。
表决结果:同意 916,488,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783%。
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24,99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872%。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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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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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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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 晨 曹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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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