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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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
楼8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何仕达先生因公务出差以通讯方式接入本
次现场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付国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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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36
人,代表股份84,517,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69%。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397,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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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843,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98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394,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906,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7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2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934,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05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0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915,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193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44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90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76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305,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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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871,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0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8,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955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结果:不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10,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16,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75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其
中议案(三)进行分段表决,议案(四)、议案(七)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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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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