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芜湖远宏,实际控制
人为芜湖市国资委,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
芜湖远宏,实际控制人仍为芜湖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汐然 余东波 张存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