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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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28 号
致: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及《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在湖南省常德经
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翊维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40.5018%,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6,438,7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072%。
投票的股东共计 68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10,75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86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486,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44%。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06,162,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97%;反对 6,208,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1%;弃权 2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5,245,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0%;反对 7,175,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9%;弃权 2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4,081,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52%;反对 7,175,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3,179,0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1%;反对 9,353,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5%;弃权 1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2,567,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3%;反对 9,443,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1%;弃权 63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1,404,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11%;反对 9,443,1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621,7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2%;反对 5,757,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9%;弃权 270,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5,458,4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84%;反对 5,757,432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676,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8%;反对 5,78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9%;弃权 187,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5,512,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31%;反对 5,78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846,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57%;反对 5,616,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0%;弃权 187,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5,682,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31%;反对 5,616,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06,911,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9%;反对 5,553,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93%;弃权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5,7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71%;反对 5,553,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59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02%;反对 5,866,5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弃权 189,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5,430,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51%;反对 5,866,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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