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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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万和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
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广东万和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万和电气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
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万和电气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万和电气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定 召 集 。 2026 年 4 月 28 日 , 万 和 电 气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公司一楼(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万
和电气董事长 YU CONG LOUIE LU 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六届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决定召集 2025 年度股东会,万和电气第六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526,927
股,占万和电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80%。
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法律意见书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3,652,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2,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22,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99%;反对 59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09%;弃权 282,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650,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1,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20,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54%;反对 59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3%;弃权 281,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64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8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6,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06%;反对 597,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5%;弃权 282,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4,041,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1,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39%;反对 40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9%;弃权 8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85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09,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90%;反对 60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12%;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
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叶远璋先生、陈德玲女士、谢瑜华
                                            法律意见书
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888,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58,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70%;反对 558,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39%;弃权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1,324,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93,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079%;反对 3,128,0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82%;弃权 74,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779,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4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444%;反对 67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55%;弃权 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251,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10,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68%;反对 909,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69%;弃权 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3%。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
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643,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54,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反对 768,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22%;弃权 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6%。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王如成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1,64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12,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050%;反对 2,730,1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33%;弃权 15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7%。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胡铁军                  经办律师:董龙芳
                           经办律师:刘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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