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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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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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26 号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
参加元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元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元创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
告。
根据元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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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12: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
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 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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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 81 人,共计代表股份 53,590,141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35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3,468,8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2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6 人,代表股份 121,305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54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
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79 人,代表
股份 126,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14%。
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元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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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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