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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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元
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增加实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4.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51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8,805.2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704.71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
汇会验[2025]11831 号)。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
或“募投项目”)。本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滨海新城”
的新建生产基地。本募投项目围绕当前主营业务展开,系公司现有橡胶履带及履
带板产能的搬迁及扩建,建成后将承担公司主要的生产职能,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为公司带来良好经济效益。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与论证,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考虑运营
成本,同时有效保障部分生产环节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决定新增浙江省台州市三
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 343 号作为实施地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揭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需求,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
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
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优化资源配置及保障生产连续性作出的
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
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及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
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滨
海新城”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 343
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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