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 浙江东方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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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方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东方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含
职工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战略引领与价值导向。聚焦公司高质量发展,
确保薪酬体系服务于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持续增长及股东价值
最大化的战略目标。
  (二)坚持业绩导向与刚性兑现。落实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要求,强化“责权利”统一,薪酬水平严格依据岗位职责、
考核业绩与贡献价值确定,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
酬降。
     (三)坚持公平透明与激励约束并重。完善薪酬管理程序,
确保规则公开、过程公正、结果透明,构建正向激励与刚性约
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当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协调。构建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协调的薪酬结构,注重当期激励与可
持续发展相统一,确保薪酬水平具备市场竞争力,支撑公司长
远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考
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并组织实施。在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董事薪酬事
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确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及考核方案;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提出建议,进
行考核监督;
     (四)研究提出或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奖励方案;
     (五)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
则》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确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独立董事
津贴的具体金额,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上市公司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确
定。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参照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执行,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
项奖罚等部分组成。
及岗位价值综合确定。
业绩评价结果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奖励;对在经营管
理中发生重大风险、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突出问题的进行专项处
罚。
     (二)绩效考核
     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结合
其履职情况、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及高质量发展要求,组织开展年度
和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根据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开
展,考核内容突出战略引领、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及可持续发展等
维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兑现及专项奖罚、岗位调
整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
则,评价结果报相应审批机构审定后予以应用。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可按年一次性发放。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折算后予以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发放规则如下:
经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应审批机构批准后递延发放,递延
时间不少于三年,递延比例及发放安排依据相关规则确定。递
延发放部分的薪酬全部转为绩效风险金。绩效风险金的管理、
返还及扣减规则按照公司《领导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索扣回情形,与绩效风险金扣减规
则不一致的,以追索扣回条款为准。
项处罚由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责任认定结果提出意见,均需报
相应审批机构审议批准。专项奖励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与止付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
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提请相应机构审议决定扣减、停发其绩
效薪酬及任期激励,并可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其中,涉
及董事的,提请股东会决定;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请董事
会决定: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严重违反国资监管部门规章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的;
  (四)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经营业绩、财务数
据的;
  (五)在任职期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分管事
项发生重大风险,或经营业绩数据存在重大不实的;
  (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七)因重大会计差错、财务造假等原因导致公司对财务
报告进行追溯调整,造成前期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超发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追索扣回薪酬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追索扣回措施,适用于在职、离任、离职或退
休的相关人员。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等按实际任职期间分段计算并兑现。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明
显有失公允时,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薪酬调整
方案,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涉及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具体操作细节,按
照公司《领导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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