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审阅了拟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本次提交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会超过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定。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提交的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签署《业
绩补偿协议》。
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
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
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
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同意将上述报告对
外进行披露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
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
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次交易一切相关事宜。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颖洁、马占春、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