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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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2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次回购
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股份 69,081,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2 月 15 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在内的人员授予总规模不超过
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上海莱士 A 股普通股股票。前述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续若顺利全额归属完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剩余股票 45,311,952 股,占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2026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收购的本公司股份转
让给职工期限的相关约定,同时为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并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 2025 年回购股份方案
的剩余回购股份(45,311,952 股)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并将该部分回购股份进行注销、相应减少
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637,984,837 股变更为
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
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
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 8:00~16:30
   联系人:夏默 邱宏
   邮政编码:201401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
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以电子邮件
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
样,上述电子邮件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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