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普股份”)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盛普股份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
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止转让的情形,盛普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盛普股份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
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