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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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远
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董冰冰、张扬文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董冰冰、张扬文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
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盛邦安全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
公司自 2025 年 1 月以来三会会议文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与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核查公司是否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
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合
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关注公司的独立性情况及与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
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现金管理台账,并针对具体事项,与公
司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制度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
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内部决策资料、
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3.08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07%,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85.35 万元,相较去年同期亏损增加
动本期研发和销售费用上升。(2)受销售结构变化影响,本期营业成本同比增
加。(3)公司部分客户结算和付款周期拉长,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较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三)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关注行业市场需求变动趋势、竞争格局变化、业
绩下滑的风险等,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公司治理等,进一步提升公
司经营管理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 202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
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
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
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
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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