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远
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董冰冰、张扬文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董冰冰、张扬文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
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盛邦安全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
公司自 2025 年 1 月以来三会会议文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与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核查公司是否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
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经营办公场所,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合
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关注公司的独立性情况及与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
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现金管理台账,并针对具体事项,与公
司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制度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
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内部决策资料、
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3.08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07%,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85.35 万元,相较去年同期亏损增加
动本期研发和销售费用上升。(2)受销售结构变化影响,本期营业成本同比增
加。(3)公司部分客户结算和付款周期拉长,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较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三)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关注行业市场需求变动趋势、竞争格局变化、业
绩下滑的风险等,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公司治理等,进一步提升公
司经营管理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 2025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
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
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
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
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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