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在揭示风险、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实现价值增值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下称“有关监管
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及所属单
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依法依规对本制度适用主体的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以促进公司全面贯彻落实相关
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并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根据审计监督需要,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内
控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应定期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工
作。其中,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及评估内控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直接报告。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参与对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建立兼职审计专家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控审计部可借助
专家力量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监督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活动。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
法提供。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给予保障,并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内控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情况进行
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项
目、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
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内控委
员会报告;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配合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完成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和上级交办
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单位(部
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
面承诺;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制(修)订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
(四)检查公司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开通信息系统查询和相关数据使用权限,
检查信息系统及其后台配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
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
(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出
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要求,对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有关监
管规则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
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定期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进
行汇总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作为相关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条 内控审计部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和屡查屡犯问题
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加强与纪检监督、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
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涉嫌严重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
犯罪问题,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纪检监督部),并根据需要向纪委(纪检监
督部)、巡察组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作为其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
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党建考核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
核的重要参考,并应作为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
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责令
限期改正,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监督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开通信息系统权
限),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视情况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导致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未
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
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与
内控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