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公益捐赠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公益捐赠
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国家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
《青岛市市直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
关监管规则”),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公益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公益捐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对外公益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
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量力而行。对外公益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
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公益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公
司上一年度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
减少的,对外公益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
(三)诚实守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公司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一经许可,公司应按
批准的捐赠方案组织实施,诚实践约。
第三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用于对外公益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的固定资产,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
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公益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公益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
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或单位,以
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七条 除中央、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当
通过合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
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拒绝。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
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
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
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九条 拥有对外公益捐赠权限的单位为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
他单位和部门无捐赠权限。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对外公益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
定如下:
(一)当年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批准;
(二)当年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或者按照公司境内外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行规模测试及相应的累计计算后,达到任一规则规定的应当及
时披露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按照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行规模测试及相应的累计计算后,
达到任一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公
司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对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捐赠项目,
还应当按照青岛市国资委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总部负责公司对外公益捐赠。党群工作总部汇总编制捐赠预
算方案,提交公司批准后实施。每次捐赠,党群工作总部填写《公益捐赠项目预算及
立项申请》
(见附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预算外捐
赠亦同。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公益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按账面净值),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填写《公益捐
赠项目预算及立项申请》,报公司党群工作总部,公司党群工作总部按照本制度第十
条所列程序取得审核批准后,再授权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捐赠;如遇临时捐赠或突
发性事件,同样填写《公益捐赠项目预算及立项申请》,审批流程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执行。
捐赠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赠财物构成及其金额,捐赠后取得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
定和财政部门要求的捐赠票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对外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
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公司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频次,五年内对同
一受赠对象(地区)捐赠原则上不应超过三次。
第十四条 党群工作总部须将上年度对外公益捐赠的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查,对外公益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对外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或者解释。
附件:
公益捐赠项目预算及立项申请
提交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项目内容 (应包含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物构成等)
项目起止时间
捐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