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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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青
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
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拟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
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还须对任
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除本制度第七条和《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若董事辞任将导致如下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继续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三)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酿酒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前述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该等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本制度第三条关于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股东会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以普通决议的方法解除其职务(惟对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并无影响),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妥
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
续安排。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
文件、印章、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物品。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存
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公司境内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等),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
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
尽事宜,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任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
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
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公司章程》《青岛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公司要求的必要文件或者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移交瑕疵、未履行承诺
方案、违反忠实义务、禁止同业竞争义务、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等情形,公司有权
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
对相关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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