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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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证字第 117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曹化宇律师、林卓
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创环保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
声明事项,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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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
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
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
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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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
体发布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春光路 1178-1188 号厦门中
创环保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红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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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
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217,94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76%,均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47,385,0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921%;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32,8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4755%。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
参加计票、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公司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第 4 页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55,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57,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73%;反对 41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第 5 页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0%;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第 6 页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64%;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5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5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38%;反对 41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0%;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72,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74,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29%;反对 3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79%;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2%。
第 7 页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5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5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38%;反对 41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0%;弃权 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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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曹化宇
林卓尧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