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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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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现行有效的《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刊登了《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5
月21日下午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
湖园区工业东路6号1栋1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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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655,8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4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5 名,持有公司股份 171,231,8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806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
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41 名,持有公司股份 21,729,692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4323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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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172,856,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 %;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弃权 16,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98,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 %;反对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弃权 16,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
同意 172,827,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 %;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弃权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69,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8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弃权 44,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3 %。
同意 172,841,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 %;
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83,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 %;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7 %;弃权 16,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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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72,802,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 %;
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44,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5 %;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7 %;弃权 42,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
同意 49,551,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 %;
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弃权
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644,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8 %;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 %;弃权 42,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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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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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 征 韩雅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