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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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RI Taikoo Hui
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宝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股份技术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879,086,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64.924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
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 1,8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959,847,13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78%。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宝钢股份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宝钢股份的部分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 2、《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4、《关于 2025 年下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 5、《关于 2026 年度预算的议案》
议案 6、《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履职评价及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8、《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报告》
议案 9、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议案 12、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9 至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6、议案 9 至议案 12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
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1 至议案 8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
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其中议案 6 为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即经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9 至议案 12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
表决通过,该等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已回避表决,即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就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议案 4、议案 6 至议案 12,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