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 北特科技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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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39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389,81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148,184.29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靳坤、靳晓堂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9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125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51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遇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190266-666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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