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6-062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9,530,33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9,530,33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9,530,33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9,530,33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9,530,33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9,530,33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836,1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反对
股数 9,530,33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8,004,11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反对
股数 9,530,33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许颉、顾文勇、薛峰、常州鑫峰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斯源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九)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三) 《关于 249,230 100% 0 0% 0 0%
年度权
益分派
预案的
议案》
(四) 《关于 249,230 100% 0 0% 0 0%
续聘天
健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
伙)为公
司 2026
年度审
计机构
的议案》
(七) 《关于 249,230 100% 0 0% 0 0%
修订<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薪酬
管理制
度>的议
案》
(八) 《关于 249,230 100% 0 0% 0 0%
度董事
薪酬方
案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忠贤、郑超逸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