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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77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
童匆聪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
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雄仰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48,071,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86%。经信达律师核查,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2,052,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2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24%。
(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
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0,043,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8,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5%;反对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表决结果:同意50,038,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1%;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表决结果:同意50,038,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1%;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0%。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37,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2,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6%;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03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3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4%。
表决结果:同意2,15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85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13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4%。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0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97%;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 忠 罗晓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童匆聪